中新网福建新闻9月28日电(融法)“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切莫为了个人私利,企图赚“黑心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020年7月起,黄某某等人经商量,租用李某某承包的某定点屠宰场,屠宰生猪后分解、出售,其中有部分生猪肉系未经检验检疫的母猪肉。
李某某明知上述人员屠宰、出售的猪肉有部分系未经检验检疫的母猪肉,仍提供上述牲畜定点屠宰场及屠宰设备,按照每头生猪约人民币50元的价格收取屠宰费。
2020年8月11日起,张某明知上述出售的猪肉有部分未经检验检疫,仍到上述牲畜定点屠宰场购买生猪肉,然后销售给猪肉摊贩。2021年3月31日晚上,张某驾驶小客车到上述屠宰场购买价值人民币28231元的猪肉,包括猪肝、猪排骨等部位,在准备销售上述生猪肉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到猪肝等生猪肉约38.3千克。经检验现场查扣的猪肝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黄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黄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应到正规渠道采购肉类制品,注意猪肉身上是否有检验检章,切勿贪小便宜采购来源不明的猪肉。同时一旦发现身边有无证加工窝点从事制售食品违法犯罪现象的,可以向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卫生监督部门举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