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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玉石发家致富?高回报背后暗藏集资陷阱

  中新网福建新闻7月18日电(融法)2017年12月8日,同案人李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福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玉石为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之后,同案人李某雇佣被告人潘某担任业务经理,雇佣任某、王某、等人担任业务员,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等方式,以投资玉石寄存代售且每月支付3%左右的利息为诱饵,拉拢客户到福州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以吸收资金。至2018年6月份,被告人潘某、同案人李某等人共计向集资参与人林某等24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返还本息约9万余元,造成损失30余万元。期间,潘某明知福州某公司未经审批吸收资金,仍负责向客户宣传投资政策,吸引客户投资,共计领取工资6千元。

  被告人潘某于2021年10月7日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2年1月26日,被告人潘某家属代为退出赃款6千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结伙通过口头宣传介绍的方式,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人民币4346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337800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拢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潘某向公安机关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按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金额比例予以发还。

  法官提醒:现如今很多非法集资活动都穿上了“ 投资”的外衣,具有很大欺骗性,市民朋友们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谨记:“高回报=高风险”,投资不能只看收益,尤其是老年人,若选择投资,应及时告诉家人,避免盲目投资、落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陷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