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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违规载人致伤 骑手“乘客”过错分担责任

  中新网福建新闻7月15日电(林熠)近日,台江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电动车“乘客”状告骑手的纠纷,依法判决骑手小彭应向电动车“乘客”小杨赔偿人民币1万元。

  据悉,某日小杨为公事需外出送达材料,请求同事小彭骑电动车捎带他一程。二人在骑行途中不幸被一辆的士撞倒,小杨因此受伤。经交警认定,的士司机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小彭负次要责任。而后小杨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彭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其人民币2万元。

  根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小杨搭乘小彭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已经违反了《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而两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当充分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质以及搭乘行为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小杨因搭乘小彭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而受伤,其自身亦有过错。

  因此,法院认定小杨和小彭过错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作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使用电动自行车出行便利的同时,更应当把保障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放在第一位,切勿违法载人、违规驾驶,否则不仅会受到处罚,还可能会有“血”的教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