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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贷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公序良俗,驳!

  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28日电(王雨桐 潘喆)近日,台江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非婚同居男女间发生的民间借贷案,以该民间借贷关系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为由,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先生的起诉。

  据悉,王先生与张女士相识于某娱乐场所,王先生得知张女士欠债的情况后,向张女士转账10万元,张女士亦向其出具借条。而后二人开始非婚同居关系,王先生还出具承诺书,承诺双方在一起期间其不能要求女方还借款,自愿赠送给女方,为期半年,若其自愿分开,女方也不干涉,并不能要求还借款,双方性格不和分手则不得追还借款等。两人相处七个月后,张女士对长期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表示不满,欲做个了断,王先生竟表示张女士可以去相亲结婚但双方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仍然不能断,若断绝就要向其追讨借款,甚至表示二人之间的关系一开始就是交易。随后,王先生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女士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查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可以明确原告和被告系非婚同居,二人表面上为民间借贷关系,实质上是通过借贷关系来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该关系是否存续还直接影响到张女士的债务是否得以免除。此名义上的“借贷”,明显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亦违背我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的消极评价。王先生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不具正当性,不宜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起诉。

  该案是对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疑难问题的一次有益探索,对穿破“借贷”面纱、名为借贷实则以金钱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作出法律意义上的否定。本案裁判结果是对于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歪风邪气的一次有力打击,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社会主义公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充分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