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27日电(陈木金 陈航)对同一债权人负数项债务,但还款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履行顺序如何确定呢?近日,闽清法院池园法庭就审理了一件涉及债务清偿顺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了解,2019年1月27日,黄某向陈某借款3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期限。2019年2月10日,黄某又向陈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在2020年2月和4月,黄某偿还8000元款项给陈某。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直未还,陈某催讨无果后便将黄某起诉至闽清法院池园法庭。
庭审中,陈某主张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其中35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22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9年2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陈某主张第二次借款双方事后有口头约定利息为2%,黄某偿还的8000元系用于清偿第二次借款的本金。
那么8000元的还款,究竟是用于清偿第一次借款还是第二次借款呢?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二次借款双方事后有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双方属于个人之间的无息借贷。黄某所还8000元,在双方未达成约定的情况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是用于清偿负担较重的第一次借款。最后判决被告黄某偿还陈某借款57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7000元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3.85%计算。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以及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在此提醒市民朋友,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有存在多笔债务的情况,在清偿借款时,双方当事人对于清偿顺序有变更的情况下,应自行达成相关协议,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