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月13日电(范丹 赖征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明知李某购买银行卡用于网络信息犯罪,仍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出售给李某使用,并收取报酬人民币15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卖出银行卡总进账3143938.3元,其中涉及诈骗案件共2起,涉案金额173000元。被公安局电话传唤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