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文旅消费持续升温,景区与商户合作经营中的纠纷逐年增多。一方提供场地、一方出资装修经营,本应互利共赢,但个别景区方在经营遇冷后,却以“不通知、不理睬”的消极方式变相终止合同,让商户前期投入面临“打水漂”风险。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案情回放:从“蜜月期”到“单方面停摆”
某商户与泉州某旅游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景区方”)签下两份合作合同。合同约定,景区方将洛江某生态旅游度假区内多处场地的使用权承包给某商户,用于经营特色小吃、饮品等项目,合作期长达五年。
某商户为此投入了23万元启动资金,双方还“约法三章”:合作期间景区内不得出现同类竞品;若景区方无故终止合同,需按投资款双倍赔偿。
起初,一切似乎按部就班。然而,好景不长,双方就景区内出现同类竞品发生争议,虽经派出所调解达成和解,并签订了调整场地的补充协议,但裂痕已然产生。
随后,真正的危机爆发。景区方工作人员在“景区小吃群”里给某商户法定代表人发了一条消息:“等通知再摆摊。”此后,某商户左等右等,却再也没等来复工的通知。
投入的23万元眼看要打水漂,某商户一纸诉状将景区方告到洛江法院,要求赔偿双倍投资款46万元及剩余补偿款。
法院审理:拨开迷雾查明“变相违约”
案件审理中,景区方辩称,景区是因为旅游淡季、台风天气等客观原因导致客流减少,并没有正式停业,自己不存在违约。
真的是这样吗?法官综合审查了微信群聊记录、现场勘验情况以及景区的电费缴交记录等关键证据。景区方工作人员在群里一句“等通知再摆摊”,此后便长期沉默,结合景区实际停止运营的状态,足以认定这是景区方因经营不善而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
在文旅合作中,某商户的经营高度依附于景区的运营。景区方作为提供经营场地和保障经营条件的一方,通过停止配套服务、不通知营业等消极方式变相终止合同,企图规避违约责任,这种“默示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洛江法院依法戳破了这一借口,认定景区方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公平裁量平衡双方权益
在明确了违约事实后,另一个焦点浮出水面:某商户要求按合同约定赔偿双倍投资款46万元,能否得到全额支持?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了双倍赔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违约金的调整需遵循“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双倍赔偿的标准过高,依法予以酌定调整。最终,法院以23万元投资款为基数,判决景区方支付1.3倍的损失赔偿即29.9万元。
此外,对于此前和解协议中尚未兑现的17500元补偿尾款,因景区方违约导致合作终止,已无法通过收益抵扣,法院亦判决景区方必须如数支付。
法官寄语:契约精神是文旅产业的“金名片”
一纸判决,不仅是定分止争,更是市场规则的“风向标”。
本案是涉文旅经营领域的典型合同纠纷。判决警示广大文旅市场主体:“消极躺平”不是规避违约责任的挡箭牌,企图通过不通知、不理睬的“冷暴力”方式变相毁约,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本案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与理性。法院既坚决维护了中小经营主体的合理信赖与合法权益,又依法防止违约金“漫天要价”,避免了违约方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为辖区文旅产业健康发展筑牢了司法保障,引导商户与景区在合作中秉持契约精神,共同擦亮文旅营商环境的“金名片”。(本网综合 通讯员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