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案件,判得出是非,更要解得了心结。今年以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积极更新司法理念,在行政审判中深入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把定分止争穿透到一纸诉状背后的实质诉求,穿透到一份判决背后的息诉工作,穿透到一场调解背后的风险纠偏,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架桥铺路”。
穿透诉状,搭起协同化解“连心桥”
此前,集美法院收到王某的诉状,请求某公安机关撤销一份对赵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后没有着急下判——这起处罚有依据、程序亦合法的行政处罚案件,为何会让王某坚持起诉呢?在一次次耐心沟通中,法官摸到了王某的“心结”。
原来,王某因送货问题与赵某发生肢体冲突后受伤,该公安机关调查后依法对赵某作出行政处罚。这起争议表面上是王某认为处罚畸轻,但实质上却是对赵某在其受伤后未主动赔偿及道歉的态度感到不满。
要想真正化解这起争议,须先解了这个“心结”。而“1+1+1”机制是最优解。
今年,为共同推动行政争议的预防化解,集美法院作为集中管辖法院,陆续与思明、海沧、湖里、同安区属地法院及政府建立起“1+1+1”跨区协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机制,推动39件行政案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促推行政争议从“结案了事”向“案结事了”转变。
依托该机制,集美法院协同被诉机关、属地政府搭建多方对话平台,组织王某与赵某开展调解。在承办法官主持下,被诉机关指派专员做好情绪疏导,人民调解员、属地村居共同开展调解,并提出了合理赔偿的调解方案。
最终,赵某认识到自身问题,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员见证下当场向王某支付了赔偿款。实质的诉求解决了,王某的心结解开了,这场行政诉讼以王某主动撤回起诉而画上圆满句号。
情法两尽,铺好依法定分“规矩路”
集美法院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在及时公正作出判决的同时,将法理与情理贯穿于行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把“定分更重止争”的要求落实到每一起行政案件中,一审服判息诉率较年初提升了56个百分点,推动实现止息纷争。
在依法定分、更重止争的理念下,李某诉某区文旅局政府信息公开案,就这样成功化解在一审阶段。
李某为了解地方历史文化资源,通过官方渠道向当地文旅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某批次文物和保护单位名单”,需包含年代、地址等具体信息。不久后,某区文旅局通过信息公开系统和邮箱发送一份命名为“某批次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文件”的压缩包。然而,李某认为答复不符合法定要求,压缩包里的文件既未覆盖全部申请内容,也没有正式的答复文书,更没有告知不服答复的救济渠道,遂起诉要求确认原行为违法并重新作出答复。
承办法官查明案情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认定案涉答复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为了让判决结果真正获得当事人的接受和认可,承办法官注重在案件办理全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开展释法说理,推进服判息诉工作:承办法官向被诉文旅局释明了相关规定,指出其履职存在的疏漏。在文旅局重新作出书面答复意见送达李某后,结合情理与法理,与李某充分协调沟通,最终李某接受了新的答复,但仍坚持请求确认原行为违法。
依据相关规定及重新作出书面答复的事实,集美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最终双方均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案促治,筑好风险纠偏“防火墙”
“当时明明答复我面积差额可以多还少补,现在街道又不认可,我还能找谁说理去?”在一起涉征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杨某激动地向法官倾诉道。
杨某等三人在拆迁安置选房时,得到了负责对接的工作人员“面积差额可多还少补”的明确答复,便选择了较小户型安置房。然而,当他们拿着选房结果要求补偿时,街道办却认为答复人员为征拆公司员工,口头承诺无效。
从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角度出发,承办法官认为案涉街道办行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问题。为了推动案件实质性化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集美法院向街道办发出风险提示函,指出街道办在征拆履职、人员管理等工作上的不当之处及法律风险,引导其主动纠正,并协同属地法院和司法局共同推进争议协商化解。
该街道办在认识到自身管理漏洞后,积极落实群众征拆相关权益保障方案,并进一步规范涉征拆工作的管理流程。最终,杨某等三人的诉求得到街道办的积极回应和处理,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纠纷就地得到实质化解。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争议预防化解的效果,集美法院积极用好风险提示函、执法司法数据分析等机制,督促行政机关变被动诉讼为自我纠错、自行化解,发出风险提示函10份,以行政审判白皮书、庭审观摩、跨区授课等形式,加强分析行政机关执法共性问题,助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推动行政机关败诉率同比降低5.19个百分点。(本网综合 通讯员:柯鹭珊 庄玮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