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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贸行业粉尘涉爆“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案例1

  某家居公司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违规设置办公区,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案。

  2026年4月8日,永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家居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办公区域;二、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严重。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项的规定,上述情形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案例2

  某陶瓷公司纤板分切机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控爆措施案。

  2026年4月9日,德化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陶瓷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纤板分切机采用干式除尘,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德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案例3

  4家承租木业公司除尘系统违规采用重力沉降室,砂光机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喷淋装置案。

  2026年6月5日,建瓯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木业公司投诉举报件进行核实时,发现承租该公司的4家木业公司均存在以下问题:一、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二、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及喷淋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八)项的规定,上述情形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4家木业公司(承租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建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4家木业公司(承租单位)分别处人民币1.2万元的罚款。

  案例4

  某香业公司粉尘清理制度未落实,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案。

  2026年7月15日,翔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香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粉尘清理制度未严格落实,造成制香切段区及筛粉区等作业现场积尘严重。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翔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2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