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树牢安全生产法治思维,连城县应急管理局选取本县安全生产领域案例,逐案解析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现实危害,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主体,以达到以案示警、以案促治的效果。
案情介绍
2026年6月21日,连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福建某化工公司开展节日期间重点时段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甲类车间北侧拆解起吊停用设备时开展动火、吊装作业,作业前未按照《GB30871-2022》的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审批手续。
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6项: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对该化工企业处警告,并处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处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生产部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该违章行为极易引发起重伤害、物体打击事故;甲类车间易燃易爆环境下,还会诱发火灾爆炸事故;同时设备拆解过程中残留危化物料泄漏,可造成中毒窒息等次生事故。大量事故案例表明,特殊作业无票作业是化工企业事故高发的主要诱因之一。特殊作业许可不是形式主义,必须做到“无票不作业、风险不辨识不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不作业”,强化直接作业环节全过程管控,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防微杜渐。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莫因“操作熟练”而跳过作业票办理,莫以“以往没出事”而抱有侥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