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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蓝色海洋 增殖放流促修复

  长乐海蚌是本土特色的重要水生种质资源,其核心栖息地漳港海域水质独特、滩涂珍贵,具有重要生态价值。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持续筑牢海洋生态安全屏障,切实守护这一宝贵资源,近日,长乐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在漳港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海域共同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暨生态保护普法宣讲活动。

  活动现场,法官结合环资审判工作实际,面向群众开展生态保护专题普法宣讲,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警示,切实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

  一是明确违法认定边界。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实施捕捞或采挖作业的,均属违法行为,职能部门将依法没收渔获物并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讲清生态修复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损害担责、修复优先”的核心原则,破坏海洋生态的行为人除承担法律惩戒外,还须通过增殖放流、生态赔偿、劳务代偿等方式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三是介绍立体化监管手段。当前海洋生态监管已形成“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科技巡查”的闭环体系,依托无人机巡航、海域视频监控、常态化巡查和多部门联合执法,实现全域覆盖,隐蔽偷捕、夜间盗采等违规作业行为将无处遁形。

  普法宣讲结束后,参加活动人员来到保护区海域,将一桶桶苗种缓缓放流入海,科学有序投放海蚌苗、花鲈鱼苗。所有苗种均经检验检疫合格、适应本地海域生长环境,能够助力补充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海域生态环境。

  本次活动将普法宣传与生态修复实践有机结合,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关于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要求的具体举措。下一步,长乐法院将继续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深化跨区域、跨部门协同联动,常态化推进巡回审判、生态普法及增殖放流等修复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守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全力为长乐海洋生态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本网综合 通讯员 陈吓梅 许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