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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车辆统筹非车险 侥幸投保吃大亏

  日常生活中,一些车主为节省保费,被车辆统筹“低价全包、高保障”的宣传噱头吸引,放弃投保正规商业车险。殊不知,车辆统筹并非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易遭遇拒赔、少赔、拖延赔付等问题,所有损失最终可能需要车主自行承担。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为广大车主敲响警钟。

  陈某驾驶机动车与吕某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吕某无责。事故发生后,吕某车辆产生维修费用4万余元,由其承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全额垫付了所有维修费用。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向事故全责方陈某追偿全部理赔款项。但陈某为节约投保成本,私自购买了深圳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服务,误以为可替代商业车险,出险后能全额理赔。然而事故发生后,该统筹公司仅赔付了陈某自身车辆的部分损失,对第三方吕某的车辆损失拒不赔付。庭审中,陈某辩称事故发生在统筹服务有效期内,第三方损失应由统筹公司承担,无需个人赔偿。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事故全责侵权人,理应承担第三方车辆的全部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规垫付理赔款后,向陈某追偿剩余4万余元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车辆统筹机构不属于法定保险机构,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涉案的交通安全统筹合同属于普通民事合同,并非保险法规制的保险合同,不受保险法律体系保护,不适用车险“先保险赔付、个人补差额”的法定赔付规则。因此,陈某主张由统筹公司承担第三方赔偿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陈某自行赔付保险公司4万余元理赔款项。

  福清法院法官提醒广大车主,生活中,多数车主存在认知误区,误将“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等同于正规商业车险,认为出险后可由统筹机构兜底理赔,实则暗藏极大法律和经济风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险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只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才能合法开展车险经营业务。各类统筹服务公司无保险经营资质,其统筹服务不受保险法保护。车辆统筹绝对不能替代正规商业车险。投保车险务必选择持牌正规保险公司,选购合法合规的保险产品,摒弃侥幸心理,守住出行保障底线,避免因小失大,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本网综合 通讯员 高敏敏 林怡佳 王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