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砍伐林木必须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同时严禁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
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了一起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且未经林木所有人同意砍伐林木的故意损坏财物案,被告人卢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被告人卢某某担任福建某有限公司福州永泰某区域改造工程的施工班组负责人,负责该工程的挖洞立杆和线路走廊的清障砍树工作。其与永泰县某供电所工作人员确定施工线路后,在未取得林木所有人同意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同年4月20日至22日期间,擅自指挥工人将该区域电力线路走廊内可能影响线路正常运行的树木、毛竹等进行砍伐清障,施工两天后被林木所有人制止,被砍伐林木即留在现场。
经鉴定,该区域被砍伐林木209株,被砍枝断梢的林木14株,被损坏林木的经济价值为人民币9888.44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未经林木所有人同意,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故意毁坏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卢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缴纳森林生态修复费用及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费用履行替代性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从轻、从宽等情节,并结合被告人卢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生活中很多人会疑惑,同样是砍伐树木,为何不构成盗伐林木罪?如何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伐林木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盗伐林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均涉及对他人财产的非法侵害,但两罪区分的关键是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盗伐林木罪,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即意图将林木据为己有或出售牟利。故意毁坏财物罪,仅需毁坏故意,无需以占有为目的。具体到本案,卢某某为了电力线路走廊内线路可以正常运行,未经林木所有人同意,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指挥工人对某区域电力线路走廊内可能影响线路正常运行的树木、毛竹等进行砍伐清障,并将被砍伐林木留在现场。因此卢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毁坏树木、毛竹行为,损坏林木的经济价值达到了9888.44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官提醒
林木采伐并非“想砍就能砍”,他人财产更不可擅自处置。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砍伐树木前务必确认被砍伐树木的权属,取得林木所有人同意,还需确认是否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森林资源既是守护生态环境,也是守护他人合法财产。希望大家以案为戒,增强法治意识和森林资源保护观念,依法依规处理林木相关事宜,切勿因一时便利或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换来牢狱之灾与经济损失。(本网综合 通讯员 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