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梯门口因湿滑的地面摔倒,是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还是业主自身疏忽?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连江法院审结一起经营场所、公告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郭某自述其从小区电梯口出来,因电梯口地板有一滩水,地板湿滑,造成郭某摔倒受伤。后郭某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伤情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腰椎脱落等,为此支出医疗费5万余元。郭某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清洁保洁、安全管理的义务,现物业公司没有让保洁人员及时擦干公共区域的地面,也没有在此设置危险标识,导致郭某受伤,具有明显过错。因此物业公司应向郭某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物业公司则表示,事故发生后,即派人赶往现场,看到郭某躺在电梯门口的走廊过道上,但未看到水渍。郭某虽然在第二天报警,但报警登记单均是郭某单方陈述,无法确认事故现场实际情况,郭某提供的照片也无法看清地面是否有水渍,因此郭某摔倒原因不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郭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郭某支出的医疗费大部分已由商业保险理赔;事发区域未在走廊过道安装摄像头,只在电梯内安装摄像头,从现有的监控视频中仅能看到保洁人员在上午九点多进行了清洁,无法看到郭某受伤全过程,且郭某提供的照片无法看清地面是否存在水渍,无法查明郭某是否是因地面水渍而滑倒受伤。但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的卫生具有清洁维护义务,且公共区域存在监控盲区,事发区域无法还原当时情况,本身属于管理上的漏洞,物业公司也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陈清利弊、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物业公司赔偿郭某各项损失三万余元,其余损失由郭某自行负担。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安全保障义务是物业服务人的法定义务,其核心要求是物业服务人必须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与防护,采取与场所风险程度相匹配的管理措施。该义务并非绝对的无过错责任,物业服务人若未达到通常理性人的注意标准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自身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的,可相应减轻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伤者自身亦要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如不在公共区域内追逐打闹、不在走路时充当“低头族”,尽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同时发生事故后要注意留存证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人应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在楼道、电梯口等易滑区域设置醒目警示标识,及时清理积水、障碍物,同时补齐公共区域监控盲区,既能提前排查安全隐患,也能在纠纷发生时有效厘清责任,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本网综合 通讯员 何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