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租)单位未签订专门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容易出现因责任不明晰产生推诿、扯皮现象,导致现场违规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设备带病运行、安全防护缺失等问题,万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还可能导致不能迅速有效应急处置,发包方也需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为进一步加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承发包环节安全生产统一协调与管理,明晰双方的责任,避免出现管理“真空”,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梳理了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检查发现工贸领域4起涉承发包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01
2026年7月21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未与承租的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是2025年以来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有限空间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一项行为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第二项行为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条规定。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相关主管人员与责任人员分别立案调查,对该公司以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02
2026年8月3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与承租方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相关主管人员与责任人员分别立案调查,对该公司以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03
2026年8月4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承包单位签订的《电工外包协议书》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相关主管人员与责任人员分别立案调查,对该公司以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04
2026年8月6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服饰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3个隐患问题:一是电工作业外包,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是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存在疏散通道被占用问题;三是配电箱门未接静电跨接线。应急部门正依法进一步调查处理。
法律链接: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
工贸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