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纵深推进工贸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震慑警示作用,莆田市城厢区应急管理局现对2起生产作业不规范典型隐患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典型案例
未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2026年7月28日,莆田市城厢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莆田市城厢区**鞋材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工厂的危险化学品储存间内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判定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对该加工厂作出限期整改指令,并立案查处。
一案双罚│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026年7月28日,莆田市城厢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莆田市**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其它生产营业单位,却未与承租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构成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以及安全生产负责人陈某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