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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曝光3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件名称:明溪县某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上岗作业违法行为

  案案情经过:2026年6月16日,明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贸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员工陈某有进行焊接挂钩的行为,但未能在官网查询到焊接与热切割证书,未按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11月)第二部分第26条。

  处罚结果:给予该企业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中焊接与热切割属于特种作业,该工贸企业安排未取得对应特种作业资格的陈某上岗作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裁量适当。此案警示工贸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严把持证上岗关口,强化人员资质核查,防范动火作业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二

  案件名称:福建省同华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等违法行为案

  案情经过:2026年5月29日,宁化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福建省同华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该企业存在三项违法事实:一是矿山开挖490至474台阶并形成474平台,施工范围超出设计规划;二是企业在采场与排土场之间开挖多条联络道,私自剥离山体表层,施工现状与设计方案不符;三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下,违规对外销售矿产品。

  处罚依据: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结果:福建省同华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决定对福建省同华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罚款25000元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决定对福建省同华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44000元整。

  案件评析: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该案区分两类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置,既依法惩戒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没收违法所得,形成有力震慑,也警示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严格依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持证组织生产,严守安全生产法定底线。

  案例三

  案件名称:福建省将乐三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常口萤石矿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案情经过:2025年5月12日,将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在对福建省将乐三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常口萤石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以下隐患:矿井未配备支柱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该矿井下正常生产作业时,主通风机房在进行检修,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未立即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也未采取必要措施。

  处罚依据: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福建省将乐三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常口萤石矿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十九款第四阶次,决定对福建省将乐三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4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未配备支柱工等2条隐患已被明确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但该企业既未采取技术措施予以消除,也未落实管理责任组织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依法对违法企业予以行政处罚,既惩戒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也警示矿山企业必须树牢“隐患即事故”理念,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主动自查自改,切实将风险化解在成灾之前,严守安全生产法定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