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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法院:“无接触式”动物伤人,谁担责?

  中新网福建新闻7月14日电(林韫棠)干净整洁的小区道路,使每一位业主及其亲朋感到舒心。然而路边除了不要采的野花外,还有什么?一条突然窜出的狗!当舒心变惊心,“无接触式”动物伤人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近期,永泰法院调解了一起“无接触式”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某日,60多岁的钱大姨(化名)前往永泰某小区拜访好友,钱大姨走进小区不久,一条中大型犬只突然冲出并扑向钱大姨,钱大姨受到惊吓身体本能后退躲避犬只,结果不慎摔倒受伤。

  后经了解,该犬只系由小区物业公司饲养,钱大姨认为案发时该犬只虽拴有犬绳,但绳体过长,致其活动范围过大,且该犬只未佩戴嘴套,行为无法被有效约束,物业公司未尽到饲养人的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钱大姨与物业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永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虽然犬只并未与钱大姨有直接的肢体接触,但犬只突然冲出并扑向钱大姨,导致钱大姨受到惊吓摔倒,最终产生身体受伤的损害结果。犬只冲出并扑向钱大姨的行为与钱大姨摔倒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作为犬只的饲养人与管理人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饲养人管理犬只不善引起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鉴于案件法律关系清晰,原被告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于庭前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最终,钱大姨与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向钱大姨支付各项损失6万余元。

  法官说法: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民法中一项特殊的归责原则。其核心要义是不以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只要存在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侵权人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被侵权人无需证明侵权人有过错,侵权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除非有法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只要系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如故意挑逗动物。

  致人损害并不仅限于动物与人体发生直接接触导致的损害,还应包含因动物追逐、吼叫致人惊吓、躲避,进而引发的摔倒、车祸等“无接触式”间接损害。这种“无接触式”间接伤害也是民法典所规制的损害事实。

  法官提醒:无论是陪伴生活还是工作需要,犬只已经走进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一些不文明、不规范养犬的行为也给社区治理、公共安全带来较大的隐患。饲养犬只责任重大,饲养人或管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对饲养的犬只:采取有限长度的拴绳、佩戴嘴套等安全措施,尽到管理义务。勿到发生伤人事件后,才追悔莫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