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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若逾期还款 借款人能否直接处理抵押物?

  中新网福建新闻4月28日电(林宇辰)在民间借贷中,常见以金银等贵重物品作为抵押借款,若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出借人能否直接处分抵押物呢?近日,连江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以黄金首饰抵押借款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以自身所有的黄金首饰为质押,向被告张某借款共计5万元。后其要求张某返还质押物,张某告知质押首饰已被其变卖。王某认为张某无权擅自处分,故诉请法院判令张某赔偿损失。张某则认为,借款时双方已通过微信明确约定,若王某未按时付息,其有权处理质押物。王某多次逾期付息已构成违约,其处置行为是依约行使权利,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出借款项原告逾期付息后已通过微信明确告知原告“未按时付息则处理质押物”,原告回复“明白了”,应认定双方就“债务人逾期付息时,质权人有权处分质押物”这一实现质权的条件达成了明确约定。原告多次逾期付息,已触发该约定条件,被告此时享有实现质权的权利。然而,质权的实现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并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在条件成就后,未就质押物的处置方式、价格评估等与原告进行任何协商。因此,张某应对其不当处置行为可能给王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损失5000元(计算方式:质押物处置时市场公允价值减去未清偿借款本息)。

  法官说法

  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债务人不按期支付利息,质权人有权处分质押物”,该约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合法有效。债务人逾期付息构成违约时,质权人有权依据该约定实现其质权。

  质权人依据前述约定实现质权时,虽不构成擅自处分,但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正当程序。质权人未就处置价格、方式等与出质人协商或进行必要告知,且不能证明处置价格公允的,应对给出质人造成的质押物价值超出债权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单方作出的“若不付息将处置质押物”的意思表示,不能直接产生设立处分权的效力。须经出质人以明确方式(如书面、清晰肯定的言辞)同意,方可认定为双方就该处分达成了合意。仅有质权人单方告知而出质人未作明确、肯定回应的,不能认定处分条件成就,此时质权人处分质押物构成无权处分,应承担赔偿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