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30日电(程美冬)两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已然成为重要交通工具,但随之而来的违规骑行风险也日益凸显,尤其是未成年人未戴头盔、违规乘载、违反交规、飞速穿梭,若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案情简介:2025年7月,未满十八周岁的吴小某驾驶普通摩托车行驶时刮撞行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刘某某受伤住院治疗13天,经济损失近万元。期间,吴小某的母亲黄某某在医院陪护7天。出院时,医院建议刘某某休息治疗三周。经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嗣后,双方因赔偿金额协商不成,刘某某将吴小某及其父母吴某、黄某某诉至永泰法院。
法院审理: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法律关系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护理费和误工费的赔偿金额,遂迅速联系各方组织调解。原告刘某某认为,其因交通事故无法正常生活、工作,存在护理费、误工费损失,依法应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吴小某母亲黄某某则认为,其在医院陪护了7天,应扣减相应天数的护理费,原告提交的工资流水可以证明原告实质误工仅8天,其他建议休息期间其所在单位照常发给原告工资,故误工费亦应当据实计算。最后,经法官调解,黄某某当场赔付刘某某6000元,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驾驶自行车上路行驶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等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机动车,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最低年龄为18周岁。根据以上规定,驾驶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吴小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刘某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吴小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应当由其监护人即吴小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全、判断能力不足、风险预判能力差、应急处理能力弱,又喜爱刺激和冒险,驾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上路对自己、对他人都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应牢记年龄红线,未达法定年龄不骑车上路。家长也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子女的道路安全教育,保管好车辆钥匙,严禁未满法定年龄的子女骑行上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