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案件背景
2026年2月,上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春节前烟花爆竹安全检查时,发现5家烟花爆竹店存在擅自将烟花爆竹搬至零售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以外销售,未重新办理零售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上杭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5家烟花爆竹零售店分别作出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认,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三、处罚依据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店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四、案例评析
春节临近,不少烟花爆竹销售店为追求利益,特意把烟花爆竹搬至集市、公园、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销售,销售现场根本无法满足安全条件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同时,烟花爆竹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国家对经营烟花爆竹实施许可制度加以严格管控,经营烟花爆竹的场地要满足相应的安全条件。本案中,该零售店在变更零售场所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把烟花爆竹搬到其他场所经营,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此,提醒各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者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坚决杜绝“重效益、轻安全”的侥幸心理,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共同度过一个平安、健康、祥和的新春佳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