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的一方能否以“有钱多付、没钱少付”为由调整抚养费支付金额,或用此前多付的部分金额抵扣后续应付的抚养费?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抚养费未足额支付引发的纠纷。
2015年8月,小谢的父母登记离婚,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小谢由母亲朱某直接抚养,父亲谢某在2019年之前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2019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但2022年2月起,小谢及其母亲朱某发现,谢某每月仅支付1500元抚养费,2023年7月开始甚至停止支付。2024年5月,小谢向台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补齐不足的抚养费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诉讼过程中,谢某辩称:其始终在履行抚养义务,经济条件好时自愿多付抚养费,后期经济拮据才适当少付,并且在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其每月支付抚养费2400元,超出协议约定标准400元。并要求用此前多支付的部分抵扣后续未足额支付的抚养费。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与朱某在离婚时已经就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的承担达成一致意见,该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抚养费是子女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需求的经济保障,关系子女稳定的正常生活,负有支付义务一方应当按期足额支付。
谢某支出的超出约定部分的抚养费,在支付时未明确约定为预付抚养费,应认定为其自愿赠与给小谢的款项,其无权事后单方主张抵扣,更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支付义务。最终,台江法院判决谢某应补齐抚养费差额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共计2万余元。(台江法院 周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