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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检察院:线上盗窃亦获刑 虚拟世界非法外之地

  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31日电(陈思敏)“虚拟货币交易虽然行迹隐蔽,但非法获利也不能逍遥法外。”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比特币并非法获利的案件提起公诉。

  原来,汪某于2020年底找到林某,委托其将自己持有的比特币变现,并约定事成之后支付一定报酬。不承想,满腔信任换来的却是一场精心策划的“监守自盗”。

  借由操作之便,林某得以接触汪某的比特币钱包硬盘和笔记本电脑。难抵高额收益的诱惑,“据为己有”的贪念在林某心中悄然滋生。抱着“虚拟资产难追踪、偷了也未必被发现”的侥幸心理,林某趁着四下无人,窃取了汪某比特币钱包的“秘钥”及相关数据,将其中的4个比特币转至自己名下。得手后,林某陆续将以上4个比特币出售,非法获利约90万元。

  直至2024年,林某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的交易还是“暴露”了。汪某在查询资产时发现比特币“不翼而飞”,随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行动,林某很快落网。

  案件移送仓山区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细致审查案件材料,引导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夯实证据链。检察官表示,尽管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曾制发文件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但比特币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价值性,符合刑法财产的一般特征,属于财产犯罪的对象,相关侵权行为不会因比特币的非法定货币属性而逃脱刑事追责。

  据此,仓山区检察院对被告人林某以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仓山法院经审理判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林某不服上诉,福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审结再次印证:虚拟世界的法律底线,从未“虚拟”。国家虽明令禁止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业务,但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保护始终在线。无论资产形态如何演进,刑法保护公民财产的立场一以贯之。行为人不能因盗窃对象是虚拟财产,就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虚拟资产相关纠纷日益增多。仓山区检察院在面对新型犯罪时,从引导侦查到出庭指控,以专业和担当主动适应数字化发展,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公平正义的底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