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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法院公布知识产权侵权典型案例 为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17日电(阮晓斌 陈苗)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公布3个知识产权侵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裁判的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助力营造尊重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中华老字号”商标遭侵权 在先使用抗辩需合规

  上海东某公司成立于1984年,其前身为1928年创办的上海东某眼镜商店,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企业的“东方”商号在行业内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两度被认证为“中华老字号”。 后上海东某公司继承了该商号并于2021年成功注册了“东方”商标。

  经法院调查发现,仙游某眼镜店未经许可注册了包含“东方”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等处加以使用。上海东某公司认为,仙游某眼镜店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该眼镜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仙游某眼镜店辩称,其自2003年起就持续使用“东方”标识,行为构成在先使用,不构成侵权。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东某公司系“东方”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仙游某眼镜店在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中使用了“东方”标识,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仙游某眼镜店主张在先使用抗辩,但其注册含有“东方”文字的企业字号并使用“东方”标识的时间晚于上海东某公司,故其在先使用抗辩不能成立。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仙游法院判决仙游某眼镜店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在企业名称、店铺招牌等处使用“东方”字样,并赔偿给上海东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美术作品被擅用注册商标 在先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陈某系美术作品《少女脸庞》的著作权人。2021年12月,甲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第56638489号商标,并将该商标用于门店招牌、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陈某认为,甲公司将其享有著作权的《少女脸庞》美术作品用于注册商标,侵犯其著作权,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用于注册商标的图形与陈某主张的《少女脸庞》美术作品,均为女性与花瓣相结合的造型,二者线条的造型、粗细变化以及整体构图、布局比例均相同。虽然二者在背景颜色、局部图案略有差别,但这些差别仅是细微、简单的修改,并不能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新的设计和表达。

  因此,被诉侵权图形与陈某享有著作权的《少女脸庞》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甲公司未经许可,将与陈某作品《少女脸庞》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形用于申请注册商标并在产品上使用及宣传展示的行为,侵犯了陈某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电商“一键上货”引纠纷 商标侵权抗辩无依据

  上海米某公司是第20472747号“崩坏”、第16898506号“崩坏”、第46716916号“未定事件”、第35672012号“未定事件簿”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23年11月7日,上海米某公司授权上海某科技公司享有其包含案涉注册商标在内的商标专用权。

  经调查发现,陈某在网络平台开设店铺,在经营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上海某科技公司享有商标权利的标识对外宣传销售相关商品。上海某科技公司认为,陈某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陈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陈某则辩称,其只是通过其他平台一键上货,没有侵犯上海某科技公司的商标权。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米某公司系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上海某科技公司经授权享有包含案涉注册商标在内的商标专用权。陈某在销售链接上使用了“崩坏”“未定事件簿”等字样,对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起到提示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陈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上海某科技公司享有商标权利的标识对外宣传销售相关商品的行为侵犯了上海某科技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