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这么快就能解决,既拿到了赔偿,也没伤了邻里和气!”近日,在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调解室内,市民黄某接过楼上业主陈某当场支付的7000元赔偿款后,自愿撤回了对陈某及物业公司的起诉,这场持续一年多的邻里漏水纠纷终以圆满和解画上句号。
漏水纠纷起:公共水管破裂引争议
2024年5月的一天,家住南安市某小区的黄某长期外出回家后发现家中卧室、书房墙壁突然出现大面积发霉、开裂,潮湿的墙面不仅影响居住美观,还导致部分家具受潮受损。黄某随即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经工作人员上门检修,最终锁定漏水源头——楼上业主陈某家阳台的公共排水管破裂,长期渗漏的积水顺着墙体渗透至楼下。
然而,在责任认定环节,双方却陷入僵局。黄某坚持认为,陈某在装修时擅自封堵公共水管,导致管道受力异常破裂,理应承担全部责任;陈某则反驳称,公共水管已使用多年,破裂系自然老化所致,物业公司未履行定期维修养护义务,才是纠纷发生的关键。争议之下,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司法所、法庭先后多次组织诉前调解,但均因双方各执一词未能达成共识。
法理融情理:多元调解破僵局
案件诉至南安法院后,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理念,并未简单追求“一判了之”,而是深入梳理纠纷症结。经过承办法官现场勘查,由于黄某长期在外,且漏水的公共水管被封堵,导致双方均未能及时漏水的问题。承办法官一方面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组织面对面协商,既耐心倾听诉求,又细致释法明理。
“阳台公共水管属于业主共有设施,但安装于陈某房屋的阳台,其作为使用人负有合理保管义务,不得擅自改动或损坏。”承办法官向陈某阐明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责任;同时针对物业公司的职责,援引《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设施设备负有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的法定义务。
在法理明晰的基础上,承办法官从“远亲不如近邻”的传统美德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黄某需理解公共设施老化存在客观因素,陈某也应体谅楼下房屋受损的实际困扰。经过多轮耐心调解,双方最终放下分歧,达成一致协议:陈某一次性支付黄某房屋墙壁修复、家具受潮等各项损失7000元,物业公司同步加强小区公共设施排查维护,黄某自愿撤回起诉。
普法强责任:明晰权责护安居
这起纠纷的圆满解决,既彰显了多元调解机制在化解邻里矛盾中的独特优势,也为广大业主和物业公司敲响了责任警钟。作为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在装饰装修房屋前主动告知物业公司,遵守装修禁止性规定,不得擅自改动、封堵、损坏电梯、水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在发现共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告知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配合维修养护工作,并对因自身使用不当或过错导致相邻业主权益受损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查验、维修、养护,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立即处置或报告相关部门,协助调解业主之间因共用设施使用、相邻关系引发的纠纷,维护业主利益和小区和谐。
邻里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石,相邻权纠纷看似小事,却直接影响群众生活幸福感。下一步,南安法院将持续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法理+情理”的调解方式,既依法明晰权责边界,又着力化解矛盾心结,同时联合社区、物业等多方力量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业主和物业公司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共同营造“邻里互助、依法维权、和谐共处”的安居环境。(南安法院 傅仰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