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25日电(林绿绮)现代社会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邻里朋友、同学同事之间相互帮忙在所难免,但如果在义务帮忙的时候意外受了伤,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小力(化名)系大江人力资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大江公司)派遣至创想公司(化名)的员工,2023年12月,小力在某物流分拨中心工作时,需要搬运一个大型货物,因系金属材质过重,小力无法独自一人完成搬运,遂求助在场相熟的个体户司机小涛(化名)。在搬运的过程中,因小力操作不当致使货物倾倒而压伤小涛右腿,经医院诊断,小涛右侧胫腓骨下段骨折。经私下协商未果,小涛诉至闽侯法院,要求小力及大江公司、创想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涛无偿帮助小力完成搬运任务,属于义务帮工行为。案涉货物为金属材质,重量较大,小力作为被帮工人,未提前评估搬运风险,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货物倾倒、小涛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小力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造成小涛受伤,大江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公司从创想公司获得了管理费,对小力未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及安全教育,使其缺乏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存在过错;而创想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是小力劳动力的使用者,对小力负有管理职责,故应当由两家公司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经过法官认真细致的释法说理,各方确认各项赔偿项目,并达成调解协议,由小力赔偿小涛12400元,由大江公司赔偿小涛18700元,本案就此了结。
法官说法: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帮工人在无法律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形下,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行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涛应小力求助无偿提供帮工,小力作为被帮工人,未充分预判搬运风险,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过错与小涛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关联,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损害系在被帮工人小力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创想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大江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公司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在请他人帮忙时,要为他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在为他人提供帮忙时,也应该量力而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才能有效降低损害风险,避免争议的发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