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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应急管理局曝光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案

  案情经过

  2024年12月26日,沙县区应急管理局收到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关于移送周某、陈某违规经营烟花爆竹案线索的函》,公安局沙县分局认定当事人陈某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为销售而购买、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沙县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3.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244箱(件):金旺满堂鞭炮10000型17箱,大地红鞭炮2000型9箱,大地红鞭炮3000型7箱,特红炮鞭炮3000型16箱,金旺满堂鞭炮8000型4箱,御焰烟花20箱,中国红烟花20箱,华泰大地红鞭炮100型46箱,华泰大地红鞭炮1000型47箱,华泰大地红鞭炮200型19箱,华泰大地红鞭炮500型19箱,华泰大地红鞭炮300型20箱;

  4.当事人从周某处购买的特红炮鞭炮规格5号10箱和金旺满堂鞭炮8000型15箱,作为周某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案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案件评析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应当予以纠正和处罚。

  烟花爆竹属高危物品,非法经营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威胁公共安全。行政处罚不仅是经济惩戒,更是对行业秩序的规范。通过严格执法与典型案例宣传,可促使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减少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