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6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建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所属矿山未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在+1140掏底开采,+1140至+1164局部形成“一面墙”,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2.1.1条“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第2条“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且可能随时发生坍塌、滑坡,对作业人员及周边设施造成毁灭性打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生产,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9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2.1.1条规定:“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为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设备和工艺的改善,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保障能力,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2015年2月13日,国家制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第2条规定:“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建材公司所属露天矿山实施“一面墙”式掏挖开采,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2.1.1条“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面墙”开采直接破坏岩体应力平衡,形成典型的“悬臂梁”危岩结构,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当场作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生产,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对该公司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