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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碳修复+跨域协作” 携手“碳”索蔚蓝

  中新网福建新闻4月12日电(陈钦祥 郑航君 王玲玲)4月11日,在福建省连江县政务服务中心,福清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们正引导3名案件当事人从福州(连江)碳汇交易服务平台,自愿认购326.4吨大型藻类养殖(沉积物碳汇和惰性有机碳汇)项目碳汇产品。据悉,此案是福州地区首例跨区域认购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案件。

在福建省连江县政务服务中心,检察官引导三名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当事人与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福州绿巨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海洋碳汇交易及注销服务协议
在福建省连江县政务服务中心,检察官引导三名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当事人与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福州绿巨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海洋碳汇交易及注销服务协议。

  这场跨越山海、守护蔚蓝的司法探索源于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2024年伏季休渔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严某等人在福清湾、小麦岛等附近海域使用“火车笼”、电拖网进行捕捞作业。经鉴定,刘某、严某等人使用的捕捞工具属于禁用渔具,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量价值约人民币10万元。

  惩罚不是目的,修复与发展才是关键。在审查起诉期间,刘某、严某等人认识到非法捕捞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危害,自愿认罪认罚,愿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但海洋生态修复的技术性强、周期长、环节多,如何找到“最优解”?结合专家建议,检察机关最终将目光锁定在“海洋碳汇”这一新领域。

  据了解,海洋碳汇是指海洋活动及海洋生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储存在海洋生态系统中的过程、活动和机制。由于陆地森林固定的林业碳汇被称为“绿碳”,海洋碳汇也被称为“蓝碳”。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相比于增殖放流、缴纳生态修复金等传统模式,以认购“蓝碳”的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其自身优势,它的可预期性较强,受海洋环境等因素影响较小,有助于解决海洋生态原位修复难的问题。

与会人员就使用海洋碳汇认购推动恢复性司法工作进行座谈交流。
与会人员就使用海洋碳汇认购推动恢复性司法工作进行座谈交流。

  最终,在福州市检察院的指导与连江县检察院的协助下,福清市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与碳汇交易平台、碳汇产品供方对接,为当事人“量身定做”了一套“蓝碳处方”,选择了固碳转碳效率较高的沉积物碳汇和化学性质稳定、分解速率极低的惰性有机碳汇,有力引导“破坏者”转变为“守护者”。

福建省福清市检察院、连江县检察院签订《关于建立适用认购碳汇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协作机制的意见》。
福建省福清市检察院、连江县检察院签订《关于建立适用认购碳汇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协作机制的意见》。

  为深化协作、凝聚合力,活动当天,福清市、连江县检察院联合签署《关于建立适用认购碳汇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协作机制的意见》并进行座谈交流,明确两地检察机关以“平等协商、协同办案、注重实效”为基本原则,通过强化区域协作与资源共享,探索开展异地认购海洋碳汇工作,为区域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注入新动能。

  福清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郑小波表示,本次活动是福清、连江两地检察机关落实“海上福州•检护蔚蓝”专项行动的有力举措,也是深化“蓝碳”司法保护跨区域协作、共建海洋生态多元保护格局的有益实践。

  下一步,福清市检察院将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机制,着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良好效果,书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与发展融合共赢的新答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