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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酒店泡温泉时摔伤 酒店需担责吗?

  泡温泉有着改善血液循环、缓解肌肉疼痛、提升睡眠质量等多种好处,近年来,温泉养生已成为众多游客的旅游消费项目之一。那么,在入住酒店泡温泉时发生意外事故,酒店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日前,永泰法院审理了一起游客因泡温泉时意外摔伤引发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2023年国庆期间,来自上海的游客毕女士,在来永泰旅游时入住福建某酒店公司经营的温泉酒店。一天下午,毕女士在酒店室外温泉区泡完温泉后,光脚踩在鹅卵石铺设的台阶上时不慎滑倒受伤。事故发生后,毕女士被紧急送至当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第三节段骨折,后转至上海市某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共花费治疗费5.8万余元。2024年3月,毕女士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毕女士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毕女士认为福建某酒店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在泡温泉时摔伤,遂于2024年6月将该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责任比例,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加以合理认定。

  本案中,毕女士入住案涉酒店,福建某酒店公司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毕女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福建某酒店公司未对酒店内温泉区域易滑情况进行巡视,未在事发地附近设置警示标志,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未尽到足够的提示义务,违反了其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福建某酒店公司对造成毕女士的损伤存在过错。毕女士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光脚在温泉区内行走,未穿拖鞋采取防滑措施,因其疏忽大意未尽合理谨慎注意义务而滑倒受伤,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永泰法院在综合本案事发经过、双方过错程度后,确定福建某酒店公司和毕女士分别承担60%和40%的事故责任,并依法判决福建某酒店公司支付毕女士赔偿款16万余元。福建某酒店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商场、酒店、超市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与安全系数,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例如: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做好地面清洁维护、提供必要防护设备、定期进行设备检修等。此外,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安全保障义务人要迅速采取救援措施,积极提供帮助。同时,消费者也应牢记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关注自身安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切实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黄美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