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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发挥府院合力 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林国童 阮序阳

  “感谢法院的居中调处,作为一家从外地来榕经商的企业,我们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速度和温度!”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涉某餐饮公司与某商业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采取灵活柔性的调解方式,发挥府院合力,最终不仅促成案件达成和解,同时也妥善化解了同类型的30余件潜在纠纷,各方当事人顺利握手言和,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据悉,2016年起,某餐饮公司便与某商业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承租该商业公司管理的位于某商场的店铺。租赁期内,该餐饮公司均按时向商业公司缴纳租金及租金保证金。202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餐饮公司依约退还租赁的商铺,然而当其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相关手续时,却遭遇某商业公司的一再拖延。无奈之下,某餐饮公司向晋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商业公司退还相应保证金并支付逾期退还的违约金和利息。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注意到,自今年1月起,有近十起因该商业公司未退还租金保证金而引发的纠纷。据此,经办法官找到该商业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交谈沟通,了解到该公司并非有意不退还保证金,只是由于自身债务问题,导致资金账户被债权方监管,因此资金支出均需监管方逐级审批,手续冗长繁杂,租金保证金无法按时直接退还至商户。

  考虑到上述纠纷涉及多方利益,晋安法院岳峰法庭作为案件承办部门,发挥“府院联动”优势,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牵头指导下,联合案涉商场所在街道办以及“一庭两所一中心”成员单位,与债权人监管方多番沟通协调,并召开“府院联动 护企安商”协调会,推动形成专项资金常态化审批退还通道,争取用最快的时间退还商户租赁保证金。

  同时,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在线远程调解等方式,为双方企业算时间账、经济账、金钱账,从情与法的角度,促推租赁商户同意在获得退款的前提下减免诉请的违约金及利息。

  最终,本案以双方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宣告终结,某餐饮公司第一时间收到了某商业公司退还的保证金。此外,某商业公司也一并退还了正在诉讼的另外5家商户及存在潜在诉讼风险的26家商户租金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