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本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然而在生活中,却有部分拾得者因对遗失物处置不当而引发纠纷。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集美法院”)在调解中融入闽南俗谚,成功化解了这样一起纠纷。
“我联系上老许时,老许先是不承认捡到手机,后我拿出监控视频,老许才说现在人在外地,后面再带回来给我。过了几天,我再联系他,他却说已经把手机放回原地了,然而手机现在不见了。”
“我是在上班路上捡了一个手机,但是捡了以后又扔掉了,现在手机被别人捡走了,也没在我手上,我凭什么要赔钱?”
原来,老黄某天晚上在回家的路上,不慎将新买的手机遗失。老黄着急万分,立即报警,调取路边监控,最终发现是路过的老许捡到了手机。老黄联系老许,多次与他沟通,仍无法取回手机。为此,老黄诉至集美法院,要求老许按照手机全款赔偿6968元。
集美法院灌口人民法庭依法受理该案。经过调查了解到,监控视频显示老黄丢失手机后,老许从此地经过拾得一台手机,该手机系老黄遗失。而且,老黄手机丢失后一段时间还有定位,与老许陈述上班地点一致。
基于此调查情况,承办法官引用民法典关于遗失物保管的规定,耐心向拾得者老许释法析理:“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经法官释法析理,老许的态度有所松动。见状,承办法官带领双方来到灌口清源调解文化馆,以接地气的闽南俗语为切入口,继续开展调解工作。“闽南俗语有句话说,生意钱三十年,流汗钱万万年,侥幸钱不过暝。”闻言,老许陷入沉思。法官抓住其态度的转变,继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精神为他做思想工作,结合法理详细告知其无论拾得人将手机遗弃还是进行了其他处分,最终导致手机灭失的结果,均是属于故意行为,过错明显,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经法官多次法理释明与开导后,老许主动找到法院称,其已经找到手机并且愿意归还,希望能够协商,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老黄与老许来到灌口清源调解文化中心,当场检查手机,经核对无误后,双方握手言和,老黄如愿取回其手机。(孙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