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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丰泽区通报一起对企业负责人行政处罚案例

  日前,丰泽区通报一起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违法案例,以案释法,警示各企业负责人学法守法,自觉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企业健康运转、安全发展。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日,丰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普贤路墩后工业区泉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查:未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台账记录,该公司安全生产投入未能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运行的需要。

  处理结果

  泉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温馨提示

  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对大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认为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会影响经济效益,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不想或不愿在安全生产工作上过多地投入。因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有安全生产投入,并保证这项投入真正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方面找到最佳结合点,促进安全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