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正文

厦门:生态司法 向“绿”而生

  生态司法 向“绿”而生

  东南网3月22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邱赵胤 通讯员 郑素描 洪晓君)

  日前,以筼筜湖综合治理为代表的生态文明建设“厦门实践”引起广泛关注。在筼筜湖综合治理“20字方针”中,“依法治湖”居于首位,成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实践支撑。

  作为全国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我省不断探索践行绿色司法理念。2022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和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福建共有“跨境销售大白鲨制品案”“非法买卖红珊瑚制品案”2个案例入选,均来自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作为厦门市最大的行政区,同安区拥有丰富的山海林泉资源,但也面临着更大的生态风险。2018年,同安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在同安区汀溪镇挂牌成立,成为全省首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生态环境审判庭。6年以来,累计受理涉及生态案件1490起,审结1463起,以司法力量守护碧水青山美丽画卷。

  跨域管辖

  依法保护有力度

  3月6日,同安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农业农村局、汀溪镇林长办、汀溪镇堤内村以及补植复绿工程监理单位等,前往汀溪镇“厦门生态审判碳汇教育实践基地”堤内片区共同开展异地补植复绿踏勘验收。经鉴定,林地经过三年造林抚育管护,长势总体良好,达到“办理一起案件,恢复一片青山绿水”的效果。

  本次组织验收的林地共110亩,涉及两起案件。其中一起是被告人拟在山上搭盖简易活动房,未经许可平整活动房周边的林地,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14.2亩,法院责令其进行异地补植复绿29亩。另一起则是两名被告人非法占用林地,并在林地上实施开采花岗岩采矿行为,占用林地面积合计39.9亩,造成开采区域内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遭到破坏。并且,两名被告人还超出设计、超出边界线、超深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经鉴定两名被告人非法开采矿体资源储量合计约34490立方米,为此,法院责令两名被告人进行异地补植复绿81亩。

  自2018年以来,厦门市在全省率先实现涉生态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同安法院收案范围覆盖厦门六区涉生态刑事、民事、行政一审诉讼案件及同安辖区的非诉讼审查执行案件。因此,两起案件的案发地虽然都在厦门市翔安区,但仍由同安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有效破解跨行政区划污染不易解决的难题。

  “生态案件经跨区域集中管辖审理,能够达到在进行整体评估的基础上,统一司法政策和裁判尺度,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安区人民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林振泰表示。

  针对生态环境纠纷案件涉及面广、案件类型错综复杂的问题,同安法院联合同安区检察院、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8家职能部门,共同构建一体联动、依法监督、源头预防、跟踪修复的“立体化”生态保护网络。

  首开先河

  生态修复有精度

  生态修复理念发端于“林”,又不止步于“林”。

  2022年8月30日,同安区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厦门产权交易平台中心,依托厦门农业和海洋碳汇交易平台,设立全国首个生态司法公益碳账户,引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自愿认购“绿碳”“蓝碳”,积极推动“碳修复”。同日,首笔42万元海洋蓝碳交易所购海洋碳汇85829.4吨进入公益碳汇账户,用于厦门地区大型社会活动的碳中和。

  根据案情记载,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的情况下,雇佣多人在某海域用船载采砂设备抽砂,被厦门海警局当场查获。

  经鉴定机构认定,非法采矿行为造成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害价值共429146.23元,但因已知采矿位置距离陆地较远,中间为深水水道阻隔,处于闭合深度以外,不能进行原地修复。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同安法院主持调解,被告郭某某自愿购买海洋碳汇429147元,并将所购海洋碳汇全部支付至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设立的“厦门市生态司法公益碳账户”,以此方式履行替代修复义务。

  “‘双碳’生态司法修复模式有效整合生态环境法、检双方合力,发挥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在碳交易中一站式专业服务优势,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修复能力不足、实际修复条件有限等问题。”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业务总监徐莎介绍,通过这种模式,可以进一步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承担方式。

  截至目前,同安法院在司法案件中引导当事人进行海洋碳汇认购累计97496吨,占厦门市累计完成海洋碳汇交易总量的六成以上,接近全国海洋碳汇交易总量的三分之一。

  广植理念

  法治教育有深度

  万物萌芽,鸟鸣渐生。3月12日,在植树节当天,一场青少年生态法治宣传活动在同安区同期举行。活动以同安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案件为案例,开展森林资源及古树名木保护法治宣讲,在推动青少年生态法治教育工作有效落实的同时,也是同安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成立六周年的“特别活动”。

  “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进一步加强青少年的生态环境司法宣传教育。生态环境案件审判也是如此,在注重惩戒的同时,更需要强调教育。”林振泰说。

  2021年11月,同安法院审结了一起在古玩市场非法买卖红珊瑚制品案。“红珊瑚是海洋珍稀濒危物种,私自出售、收购,会触犯刑法,大家一定要谨记……”不久后,在厦门的一处古玩市场,被告人“现身说法”,自费印制《保护红珊瑚倡议书》,并缴纳部分生态修复金。

  林振泰告诉记者,法院在对案件的涉案金额、被告人偿还能力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决定劝导被告人主动进行生态普法宣传,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宣传成效深入人心。案件同样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5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

  近年来,同安法院在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时,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开展劳务代偿、集中异地补植、损害赔偿、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修复实践,并督促当事人做好生态修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