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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约好友上山打猎 男子获刑八个月

  中新网福建新闻2月2日电(黄慧)男子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射钉枪不但不主动上交,还邀请好友一同上山打猎,最终难逃刑罚。近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决定对林某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2023年3月3日中午,林某在其老房子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衣橱内藏有一把射钉枪、一根钢筋条以及射钉弹、钢珠若干。林某欲用该射钉枪到山上打猎,便将其继续藏匿于衣橱内,未上交公安机关。当天傍晚,林某邀请陈某(另作处理)到家里吃狗肉。期间,林某将其在老房子找到射钉枪一事告诉陈某,并相约至山上打野味食用。当晚,林某、陈某携带矿灯、射钉枪等工具骑摩托车至大田县吴山镇山上打猎。狩猎期间,林某使用射钉枪打死一只“飞狐”。回程途中,林某、陈某遇到派出所民警临检便弃车逃离现场。林某猎捕到的“飞狐”、射钉枪、射钉弹、钢珠等物品均被遗弃在现场,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林某所持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经林业技术鉴定,涉案的该只野生动物为陆生野生动物棕鼯鼠,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系受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其经济价值总计150元。

  2023年3月4日,林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3年9月12日,林某主动缴纳生态赔偿金150元。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依法惩处;同时,林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林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