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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曝光2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关键词

  污水池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7日,晋江市金井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污水池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关键词

  未设有标志明显的疏散通道。

  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0日,晋江市金井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服装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未设有标志明显的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