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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关键词】

  特种作业 持证上岗 行政处罚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0日,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电气焊作业等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漳安委办〔2023〕18号)文件要求,对漳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从事电焊作业何某某未持有电焊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应急部官网,无相关证件信息。漳州市应急管理局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漳应急责改〔2023〕基础1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漳应急现决〔2023〕基础1号)。6月21日,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漳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安全员温某某、漳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杨某某、电焊工何某某分别进行调查询问,并于当日对漳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查处理由和结果】

  漳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电焊作业的行为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2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漳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漳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国家之所以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是充分考虑特种作业的特殊性、危险性、后果严重性而作出的抉择,目的是预防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种作业人员如果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极易发生操作不当或处置不当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扩大的情况,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该部门规章已经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因此,企业和操作者本人都必须高度重视培训取证工作,熟悉掌握岗位操作技能、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万万不可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