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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向岳父借款 丈夫是否应当还款?

  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28日电(黄文华 陈章清)薛某乙系薛某甲的女儿。薛某乙与薛某丙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9日,薛某乙以购房为由,向其父亲薛某甲借款14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2016年6月7日,薛某乙与福清某镇某村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薛某乙户分得一幢位于某村民住宅小区的房屋,初定房价为140万元等内容。后薛某甲向薛某乙、薛某丙催讨上述借款未果,遂诉至福清法院。

  庭审中,薛某乙认为上述款项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债务应其与薛某丙共同偿还。薛某丙则认为,其从2013 年 3 月起,因夫妻因感情不合与薛某乙分居生活至今,本案借款事实系薛某乙与其父亲薛某甲串通捏造,故不同意偿还。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乙于2015 年12 月9日向薛某甲借款140万元,有薛某甲提交的薛某乙出具的借条、薛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交易详细信息等为证,借款事实清楚,且涉案款项系薛某乙用于购买福清某镇某村民住宅小区房屋所负的债务,该房屋是薛某乙以家庭户为单位购买,房屋建成后,实际居住人也是薛某乙、薛某丙夫妇,故可以认定该140 万元借款,系因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薛某乙、薛某丙应共同偿还。薛某丙不服,上诉于福州中院,福州中院驳回了薛某丙的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