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11日电(林熠)近日,台江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小区内张贴大字报、喊麦引发的侵犯他人名誉权案件。
据悉,老陈与老林是同一单位的工友,也是同一小区的业委会成员。两人在单位竞争职称,回小区就竞选业委会主任。本来共同竞争、互相促进是好事,但是两位老同志,谁都不服谁。某日,老陈发现业委会的一张发票系老林经手,认为程序不规范,觉得老林很可能“贪污”了业委会的钱。当晚就制作了一张大字报张贴在小区门口,指责老林私自从业委会拿走近10万元、与物业勾结捞油水等,并与小区内的几个好友,一同拿上喇叭在小区内公众场合宣扬老林是一个“贪污犯”。老林发现这一情形,当即报警,经警方出警制止后,老陈便撤下了大字报,但隔了几天,老陈又卷土重来。老林不堪其扰,便以老陈等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陈等人立即停止损害其名誉和声誉行为,并在小区内公开道歉。
庭审中,老陈认为其作为小区业主,同时也是业委会成员,其揭发老林“贪污”行为是行使其监督的权利。他也坦承,尽管其认为老林有犯罪嫌疑,但是公安机关并没有认定老林存在犯罪情形。
本院经审理认为,老陈虽然作为小区业主,具有监督业委会的权利,但其通过张贴大字报、喊麦等方式声称老林为“贪污犯”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行使监督权的范围,且其在所引述的事实未经合法方式确认的情况下,进一步推测老林具有“填饱私囊”、“贪污”等经济问题,明显具有贬低老林的意图,客观上也确实对老林的名誉造成损害,故判决老陈应在小区内以书面形式向老林赔礼道歉。
法官提示:维权需要理性,即使是出于维权的目的,也应当采用合法的手段。通过贬损他人的方式来“维权”,最终却造成了另一起侵权事件,可谓得不偿失。也请注意,社交中更不要披着“行使正义”的外衣来发泄私愤,否则酿成的苦果也只能自己品尝。(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