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8月23日电(郑晓静 洪艺君)某公司保洁员利用自身工作便利竟多次盗窃公司的机器设备以变卖,因此获刑。近日,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2年4月间,在漳州市龙海区紫泥镇某食品公司当保洁员的被告人郭某因工资较少,见厂区内的机修房有很多维修中的机器设备,便心生贪念,想偷一些去卖钱。为不被发现,郭某利用在厂区打扫卫生的便利,将机修房的机器设备在垃圾桶内用推车推出厂区,再用电动车载去卖给收废品的人(已另案处理)。郭某以这样的方式先后八次偷走并变卖该公司机修房的行车电机、转子轴、行车减速机、离心泵等设备。而后该公司负责人发现机修房的部分生产机械丢失,查看监控后发现是被保洁员郭某数次盗窃,遂报警案发。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部分赃款赃物。被告人郭某未提起上诉。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切不可为了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