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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推动大数据有序健康发展 鼓励依法加强“海丝”交流合作

  中新网福州12月15日电 (记者 龙敏)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5日在福州闭幕,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多年来,福建秉承信息共享理念,坚持应汇尽汇的原则持续深入推进政务数据共享系统工程,建成省市两级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形成“统一汇聚、按需共享”的模式,截至目前已汇聚5600多项、超过420亿条有效数据,部门数据共享日均查询/核验100多万次、交换3600多万条,极大地助力政务部门高质量公共服务提供、治理能力提升,让企业和民众办事更方便,也为开展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奠定良好基础。

  新修订的《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指出,将促进大数据有序健康发展,发挥数据生产要素作用,推进数字福建建设。

  对外交流合作将成为推动大数据发展的重要领域。该条例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贸易、数字技术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人才、技术、资本、数据等要素融通。

  针对公共数据采集,该条例要求,采集数据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向被采集者公开采集规则,明示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采集者同意。

  该条例还要求,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和安全审查制度,明确各环节中数据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数据安全和数据开发应用并重,建立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以及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大数据环境下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容灾备份能力建设,保障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应用和开放开发等环节的数据安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