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因维修、停驶确实可能产生停运损失,依法主张合理赔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然而,个别当事人却把“停运损失”当成“牟利工具”,或虚构营运资质、或与维修厂串通造假、夸大维修时长,甚至故意制造事故“碰瓷”索赔,企图借诉讼之手“空手套白狼”。诉讼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不是投机取巧的工具。法院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同时,通过庭审查验、调查核实、释法明理乃至司法惩戒、刑事打击,坚决遏制不诚信诉讼行为。近期,长乐法院审理三起涉网约车停运损失案件,划清“正当维权”与“不当牟利”的界限。
案例一:无合法营运资质,停运损失主张难获支持
2026年初,甲某向某公司租赁营运车辆并从事网约车营运。租赁仅数日,甲某即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甲某诉至法院,主张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
案件审理中,甲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法院训诫及释明,甲某仍无法提交事故发生前持续、稳定的平台接单流水、营运收入证明,仅提交部分个人交易截图。因截图转账金额均为30元、50元、80元等整数,与网约车正常营运流水的交易特征明显不符,法院对此产生怀疑。
庭审中,甲某自述其所谓“营运”均未通过相关平台接单,而是以线上接单后要求乘客取消订单线下交易、绕开平台接收其他司机转单以及巡游揽客等方式进行。此类行为违反当地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关于“网约车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的规定,且甲某亦无法证明其提交的转账记录与车辆营运之间的关联性。
据此,法院驳回甲某主张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主张停运损失,应以车辆“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为前提。权利人不仅应提供合法营运资质证明,还应提交事故发生前持续稳定的营运流水、收入记录,证明车辆实际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产生可得利益损失。无资质营运、超越资质营运等非法营运的“收入”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二:后视镜受损索赔6天停运损失,夸大维修时长被纠正
网约车司机乙某主张其车辆因事故受损,维修6天,要求对方赔偿停运损失。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案涉车辆仅一侧后视镜受损,相关车辆配件亦不属于需要特别定制的情形,原告主张维修6天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为此法院依法出具调查令,调取案涉车辆维修记录,并依法传唤乙某,责令其就维修时长作出说明。面对法院的调查和询问,乙某承认其系参照行业“惯例”夸大维修时长、试图抬高停运损失金额。经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告知其虚构损失、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乙某主动申请撤回起诉,表示今后将如实主张权利。
【法官说法】停运损失应以“实际、必要、合理”为限,维修时长应与受损部位、维修项目相匹配。夸大、虚报维修期间,不仅难以获得支持,更可能被认定为不诚信诉讼行为。主动纠正、未造成后果的可以从宽处理,但情节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即便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仍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案例三:事故当天另租车辆营运,营运收入未实际减少
网约车司机丙某起诉称,事故导致其车辆无法营运,索赔数日停运损失。法院在审理中根据丙某提交的流水,通过对营运平台数据、车辆租赁记录等进行比对核查,发现丙某在事故发生当天即另行租赁同类型车辆,并持续接单营运,其本人未实际停驶。换言之,事故虽造成车辆停运,但丙某因另行租赁车辆继续营运,其实际营运收入并未减少,其主张的“停运损失”并无事实基础。经法院训诫,指出其诉请与客观事实不符、有违诚信原则,丙某认识到错误,主动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可得利益损失以“损失实际发生”为要件。事故发生后仍能正常营运、并无收入减少的,停运损失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法院警示:虚构停运、串通造假,甚至“碰瓷”索赔——当心触碰刑法红线
上述三起案件尚属民事诉讼范畴,法院通过裁判、释明、训诫予以纠偏。但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或者编造事故、串通维修厂虚开证明、伪造停运事实,进而骗取对方当事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则可能逾越民事违法的边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行为人故意制造或编造其被害假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赔偿款的,构成诈骗罪;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以报警、诉讼或暴力相要挟强索财物的,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此类行为一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即面临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处罚,得不偿失。
从“夸大损失”到“虚构事故”,看似只是数额上的“多一点”,实则是从妨碍司法秩序到刑事犯罪的危险一步。人民法院将依法加强与公安、检察、保险监管等部门的协作,对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坚决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官后语:守好诚信,维权才更有底气
一是依法维权、如实举证。主张停运损失,营运资质、事故前稳定流水、合理维修期间,缺一不可。权利有边界,诉求须有据。
二是诚信诉讼、拒绝投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虚构、夸大损失,浪费的是司法资源,透支的是自身信用,最终损害的是自己的权益。
三是敬畏法律、守住底线。切勿以为“小碰小撞”“多报一点”无关紧要,一旦构成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将面临刑事处罚,得不偿失。
真诚的维权值得尊重,不当的牟利必被纠正。让我们共同守护诚信、理性的诉讼环境,让每一起纠纷都回到事实与法律的轨道上来。(本网综合 通讯员 陈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