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烟花爆竹全链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强化烟花爆竹各环节安全监管,严厉整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福建省应急管理厅集中曝光一批执法查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筑牢烟花爆竹领域安全防线。
【典型案例一】
2025年12月,福州市福清市应急管理局收到线索移送材料。经调查查明,陈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福清市某烟花爆竹店采购烟花爆竹,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售卖,违法销售额共计220元(贰佰贰拾元)。陈某上述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福清市应急管理局对陈某作出处2万元(贰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220元(贰佰贰拾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2026年2月,莆田市涵江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移交线索,对辖区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查实该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销售烟花爆竹。该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规定,莆田市涵江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2026年3月,福州市罗源县应急管理局对辖区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烟花爆竹未入库、未及时登记即开展转运配送,事后补做登记的问题,未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该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罗源县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4月对该公司作出处7500元(柒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
2026年6月,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湖雷派出所向龙岩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移送线索,反映龙岩市永定区某烟花爆竹店变更经营场所至辖区某百货店,未重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百货店经营者同时系涉事烟花爆竹店销售人员,擅自将烟花爆竹转移至百货店对外销售,属于变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91项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完成问题整改,龙岩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对该烟花爆竹店作出处3000元(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
2026年7月,龙岩市新罗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烟花爆竹仓库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部分烟花爆竹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25)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龙岩市新罗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龙岩市新罗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2万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