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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公司就不用交了吗?

  中新网福建新闻5月29日电 (黄梅)2023年8月10日,黄某入职某金属公司从事焊工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3年8月10日至2026年8月9日止,试用期3个月,基本工资1960元,其他以工资条为准。试用期间,黄某签订了《自愿放弃缴纳“五险”声明书》。2024年4月开始,某金属公司为黄某缴纳基本养老个人保险。因双方就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项争议未能协商解决,黄某遂以某金属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连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连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黄某与某金属公司自2023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止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金属公司支付给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229.57元。某金属公司与黄某均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予以并案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参保缴费是用人单位法定强制义务。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黄某以此为由主张某金属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法院予以支持。

  无论是劳动者主动要求还是用人单位强制签署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均无效,此类声明等同废纸一张,用人单位仍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