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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法院依法审理私改卧室纠纷案 明确业主权利行使边界

  “我的房子我做主。”是许多业主在装修时挂在嘴边的一句话。然而,当个人便利凌驾于法律底线与他人权益之上,这份“自由”便会失去边界。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业主擅自将卧室改造为卫生间而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为“任性装修”敲响了警钟。

  2023年,小胡从案外人处购得一套位于台江区的房屋,后将房屋用于出租。然而,这处房屋的“创意”装修,却让隔壁邻居老王陷入了持续的困扰。两家的房屋布局紧密,卧室仅一墙之隔,厨房与客厅也相互毗邻。老王发现,小胡的房屋将一间本无防水要求的卧室进行了改造,增设了淋浴、马桶等设施,变为卫生间。自此,每日洗澡的水流声、如厕的冲水声以及人员的讲话声,不断侵扰着老王一家的生活,打破了原本安宁的居住环境。

  不堪其扰的老王向小胡提出交涉,但小胡并不认同。他辩称,该房间仅有小部分被改为卫生间,并设置了隔断,且自己已对热水器管道进行整改,不应承担责任。多次协商调解无果后,老王将小胡诉至台江法院,要求其拆除违规改建卫生间,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庭审中,小胡辩称,违规改造是房屋上一任权利人实施的,自己作为现业主不应承担相关整改责任。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内设淋浴设施、抽水马桶,该行为并非简单的“房屋内部改造”,而是明确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设计规范》等相关强制性规定。从实质危害来看,该违规改造行为不仅会破坏涉案单元房屋整体规划的排污、防水设施,埋下漏水、渗水等安全隐患,威胁房屋结构安全,而且也直接降低了相邻业主老王的居住质量,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针对小胡“装修是前房主所为”的抗辩,法院明确指出,小胡作为涉案房屋的现所有权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同时也负有维护房屋安全、不得损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义务。即便违规装修行为系案外人实施,小胡作为房屋现权利人,仍需对房屋违规状态造成的侵权结果承担责任,其主张“装修人才是责任主体”,系对法律的片面理解,于法无据。

  综上,台江法院依法判决小胡限期拆除涉案房间内的洗漱、卫生设施,且不得再将该房间用作卫生间、洗浴房等用途,切实排除妨害、恢复房屋原有使用性质。小胡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法官表示,“居有定所,邻有善交”,邻里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石,而法治则是邻里和谐的坚实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看似是“一室一卫”的小事,实则关乎权利边界与邻里和谐。

  房屋装修虽是业主自家事,但绝不能任性随意改造。卫生间、厨房等功能区域因其特殊用途,在设计规范上有着严格的位置和要求。随意调换、违规改造,极易引发渗漏、噪音等问题,给邻里带来困扰,甚至埋下安全隐患。实现“我的房屋我做主”,应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底线。在进行装修改造前,业主应主动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房屋设计规范,摒弃“关起门来我做主”的片面认知。邻里之间也应互谅互让,唯有在法治框架内行使权利,才能共同守护安全、和谐、安宁的居住家园。(台江法院 郑芬芳、林佳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