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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造谣诋毁他人名誉 惠安法院: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中新网福建新闻4月22日电(傅泽伟 黄思婷)所谓“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近年来,造谣事件屡见不鲜,有的甚至影响广泛,严重侵害了被造谣者的名誉权、隐私权。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对在微信群恶意散播涉女性私生活谣言的行为作出判决,明确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恶意造谣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必承担法律责任。

  据悉,陈女士在参加王某所在商户的促销活动时,与王某产生纠纷,王某遂产生报复心理。后王某使用匿名微信在多个微信群中发布关于诽谤陈女士个人私生活、品格的虚假信息。陈女士为此报警,公安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处以行政处罚。

  此后,陈女士向惠安法院提起侵犯名誉权诉讼,并主张王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相关损失。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王某基于报复心理,在多个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发布关于陈某的不实言论,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该行为主观上具有对陈某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陈某的客观评价,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王某的不实言论造成较为广泛的影响,且该不实言论中对陈某某的个人私德、品格存在严重诋毁,综合考虑王某的主观恶意、影响范围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王某应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惠安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应登报向陈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皆有法度。一句不负责任的编造、一句看似不起眼的诋毁,都可能导致被造谣者陷入名誉崩塌、精神崩溃的困境。公民在网络平台发表言论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莫要因一时口舌之争、指尖之快,触碰法律红线,伤人又害己。本案中,王某以泄愤为目的在网络发表诋毁陈女士个人私生活、品格的虚假信息,造成广泛影响,直接影响了陈女士的人格尊严及名誉,不仅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也付出了应有的金钱代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在此温馨提示,若遇网络谣言,首先要第一时间留存侵权内容、固定证据,同时可以向平台举报,要求平台删除侵权信息。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造谣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用法律武器对造谣行为说“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