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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门口铁栏杆刮伤行人,超市是否需担责?

  中新网福建新闻4月14日电(池姗珊)为规范超市门口秩序设置的铁栏杆反而成了伤人利器,经营者习以为常的管理设施伤人,是否属于未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超市是否需要为王某的伤情承担责任?近日,闽清法院接收了一起超市门口铁栏杆致人受伤的案件。

  超市为管理门口秩序在门口搭建铁栏杆,铁栏杆设置在超市门口的人行道路边,离地约20厘米,栏杆上贴了黄黑相间的警示反光贴,栏杆端头因生锈破损而比较尖锐。王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一超市门口时,因铁栏杆边缘尖锐,王某的脚部被不慎刮伤,流血不止。王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缝合14针,花费医疗费近1000元。王某自称,由于伤情影响,王某的工作被迫中断,两个月无法正常工作。事故发生后,王某与超市就赔偿事宜产生分歧,故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共9000元。

  在查明事实后,承办法官并未急于裁决,而是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角度出发,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面对超市负责人起初的抵触与顾虑,法官没有生硬说教,而是耐心开展释法明理工作:一方面,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详细说明作为经营者对经营场所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责任,铁栏杆管理不当致人损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充分体谅超市作为经营者的实际难处,耐心倾听其管理中的困惑与诉求,引导其正视自身在设施维护、警示设置等方面的管理疏漏,逐步消除其对立情绪。

  与此同时,法官也第一时间与原告王某沟通对接,详细说明超市的经营现状、调解意愿以及诉讼可能面临的时间成本与执行风险,引导其理性权衡、合理主张。在法官的不懈努力和真诚调解下,双方终于放下隔阂、达成共识:由超市赔偿王某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了经营场所及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超市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确保场所安全,包括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危险警示设置等。本案中,超市门口的铁栏杆因风吹日晒而出现生锈、破损,造成了王某的受伤。超市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并未及时排查隐患,对边缘尖锐的栏杆加强管理,超市的行为并未达到法律、法规、行业规程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未达到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程度。栏杆的生锈破损可能造成行人的受伤,属于可以预见的危险,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但是,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没有限度,若经营者已经在合理限度和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注意、提示和防范义务,则对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