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借钱直接转账,没写借条也无妨?仅有转账记录,起诉能要回借款吗?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出借款项时仅有转账记录,并无借条或者其他证据佐证借贷关系,导致在民间借贷诉讼中陷入被动困境。那么,仅有转账记录,法院能否支持自己的借款主张?近期,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陈某与被告雷某系同学关系,2024年11月,雷某以偿还信用卡款项为由,电话联系陈某借款10000元周转,并答应一个月后归还。陈某基于对同学的信任,通过微信两次向雷某各转账5000元,雷某接收微信转账后未作回复,陈某亦未在微信中向雷某确认该款项系借款,双方事后亦未补签借条。借款到期后,陈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催讨无果,遂持微信转账支付电子凭证及转账记录截图诉至法院。
庭审中,雷某辩称双方并非借贷关系,该10000元是陈某偿还此前使用其信用卡套现的款项,并提供了2024年9月陈某借用其信用卡套现10000元的微信聊天记录。雷某提出,如果系借款,陈某应提供借条或其他借款凭证。陈某则补充说明,信用卡套现款项已通过现金方式偿还,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间借贷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实践性合同,应同时符合达成借贷合意和借款实际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陈某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和截图仅能证实其向雷某交付了10000元款项,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借款,也未能对雷某提出的抗辩主张提出证据予以反驳,故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需满足“借贷合意+款项交付”两大要件,转账记录仅能证明资金流转,并不能成为直接认定借贷关系的证据。所以,在出借款项时,借条是确定借贷合意的一种重要载体,一般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即使因各种原因未出具借条,在转账汇款时亦应备注“借款”,并且转账后立刻通过短信或者微信告知借款人。另外在通过短信或微信等进行催讨时需明确借款金额,并留存证据,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罗源法院 邱瑞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