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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抚养,外祖母是否可以要求“抚养费”?

  中新网福建新闻2月10日电(何诺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婚姻状况变化或其他事由免除。在孩子的父亲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情况下,外祖母是否有权起诉要求孩子父亲支付抚养费。近日,连江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张某和郑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9月5日,张某生育一女张小某。不料,张某在张小某出生后不久因抢救无效去世。后郑某与张某的母亲袁某就张小某的抚养事宜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袁某负责照顾张小某,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等。协议签订后,张小某一直跟随袁某生活,袁某尽心尽力履行照料义务,但郑某从未向袁某支付抚养费,之后更是失去了联系,不知去向。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郑某支付抚养费等。

  郑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父母因正当原因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但不能因此免除其监护职责。本案中,袁某与郑某签订了书面抚养协议,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现袁某已按约履行了抚养照顾孩子的义务,郑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已构成违约,其应向袁某支付张小某的抚养费。

  综上,法院判决,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袁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84000元,并自2025年6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张小某的抚养费2000元,直至张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法官说法:随着社会流动性增强,年轻父母因外出务工、工作繁忙等原因将未成年子女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照料的隔代抚养现象日益普遍。在本应是卸下重担、安享晚年的光景,他们却又为了帮衬子女,再度挑起照料孙辈的担子,此时,祖父母能否向未成年人父母索要“带孙费”,核心在于区分抚养行为的性质。如果祖父母的照料是基于亲情的自愿协助,未超出家庭互助的合理范围,且父母已履行主要抚养义务,则应认定为纯粹的情谊行为,不产生支付费用的法律义务。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却长期逃避责任,将抚养义务完全转移给祖父母,或双方之间存在书面委托协议,祖父母有权主张抚养费用。这既契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也呼应了珍视长辈付出、践行孝亲之道的伦理内核,更彰显了法律对家庭责任的规范与引导。(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