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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务工者工地受伤谁担责?台江法院以案释法明确多方过错责任

  残疾人平等享有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残疾人务工过程中不幸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用人单位、劳务接受方、监护人等主体应如何划分责任?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残疾人务工受伤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2年,某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承包某项目改造工程,并将工程转包给无相应从业资质的叶某,叶某随后又将水泥施工项目分包给同样不具备资质的陈某。为完成该水泥施工项目,陈某雇佣老林在项目上做水泥小工。老林系智力二级、视力四级残疾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监护人为姑姑林老太。

  2022年10月底,老林在施工过程中因脚下木板断裂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伤情为左侧胫骨下端骨折、左侧腓骨下端骨折等,并为此支付了医疗费用。后续司法鉴定显示,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林因受伤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陈某、建筑公司、叶某、老林、林老太应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陈某作为直接雇主,雇佣老林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建筑劳务,却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明知叶某无资质仍违法转包,叶某明知陈某无资质仍违法分包,二者均存在过错,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老林作为智力、视力存在明显障碍的残疾人,其监护人林老太允许其独立从事建筑施工作业,未能充分尽到监护职责,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老林及其监护人林老太应自行承担30%责任。

  法官表示,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用人单位、雇主及工程项目的各方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违法转包、分包,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以及雇佣不具备工作条件的工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台江法院 黄丽珠)